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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QC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17625.1-2012有关要求的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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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2月31日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GB17625.1-2012《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(设备每相输入电流≤16A)》国家标准,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,替代GB17625.1-2003。此次标准换版涉及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类别包括:05类电动工具、07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、08类音视频设备类(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)、09类信息技术设备、10照明设备、16类电信终端设备。
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17625.1-2012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:
一、自GB17625.1-2012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7月1日,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GB17625.1-2012(以下简称“新版标准”)或者GB17625.1-2003(以下简称“旧版标准”)申请认证;自2013年7月1日起,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。
二、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,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、下一次跟踪检查完成前,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,进行新、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的检测,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。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于2014年7月1日完成,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,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;2014年10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,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。
三、检测项目和类别说明
类别属于05类电动工具、07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、08类音视频设备类(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)、09类信息技术设备、16类电信终端设备的产品需按新版标准进行测试。
类别属于10类照明设备类中的电子类控制设备需要按标准补做相关测试,对于电感类控制装置可不进行差异试验直接换证,其余10类照明设备均需按新版标准换版测试。
四、依据《国家认监委TC10技术专家组关于GB17625.1、GB13837标准换版的会议决议》(以下简称“TC10会议纪要”)的相关要求,本次标准换版工作的检测可选择两种方式进行。第一种方式是由认证机构安排指定实验室实施差异检测;第二种方式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选择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的方式完成换版。
五、送样要求
以第一种方式,即由认证机构安排指定实验室实施差异检测完成换版工作的,对于05、07、08、09、10、16大类产品,主检型号送1台样机,覆盖型号的送样要求根据送样通知执行。
六、以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方式完成换版的要求
采用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方式换版的企业应提供产品符合新版标准的供方符合性声明,并提供生产者/生产企业(含生产者/生产企业的OEM/ODM产品)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。该自有实验室应获得由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/IEC 17025认可的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认可资质。该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认证机构要求。
为了确保标准换版工作顺利实施,选择采用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方式换版的企业应在申请前与相关认证受理部门联系(认证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)并通过自有实验室资格符合性确认后,再提交标准换版申请。申请受理后,企业除提交所需认证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:
1) 产品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声明,格式详见附件1;
2) 生产者/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的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认可资质证明;
3) 生产者/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的证明/说明(当实验室为生产者/生产企业关联单位,非直属生产者/生产企业时);
4) 生产者/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按照CQC规定的检测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。
依据TC10会议纪要,采用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方式换版的企业还需在获证后接受我中心实施的监督抽样要求,具体要求见附件2。
七、本公告中对GB17625.1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实施要求,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相关规定的责任。
附件1 标准换版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格式
附件2 以“供方符合性声明”方式换证的获证后监督抽查方案
附件3 标准换版涉及到的产品类别清单
附件4 认证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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